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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委托代辦方申報建筑資質,后因未能通過動態核查,行政機關作出撤銷資質的決定。當事人的損失應當由誰承擔?近期,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寶山法院)審結了一起服務合同糾紛案件,看法院如何認定建筑資質代辦協議的性質。
2020年3月,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企業資質申報代理協議》,委托乙公司代理申報建筑總承包三級、消防二級等多項資質,代理費用總額21.4萬元。同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轉賬15萬元,用途載明“代辦資質費”。 一個月后,雙方簽訂《企業辦中級工程師協議》,約定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辦中級工程師證書1人,費用9000元。同月,雙方又簽訂《一級建造師協議》,約定甲公司聘用乙公司為技術顧問,乙公司將持有的一級建造師(機電工程)資格證書注冊于甲公司,費用為1.8萬元。2020年5月,原告向被告轉賬2.7萬元,轉賬用途為“資質代辦費”。 協議簽訂后,乙公司遂代甲公司進行各項資質申報。2021年6月,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上海市住建委)作出行政許可,認定甲公司獲得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二級企業資質。但僅過了兩個月,甲公司便收到了上海市住建委出具的《上海市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動態核查整改通知書》。原來,經上海市住建委動態監管發現,乙公司當時代為申報的建筑工程三級、建筑裝修裝飾工程二級資質存在違規情形。 隨后,上海市住建委作出撤銷甲公司“建筑工程三級”以及“建筑裝修裝飾工程二級”資質的決定。 甲公司認為,其與乙公司在合同中曾作出約定:“因乙公司原因資質申報未成功,乙公司應無條件退還甲公司已支付的代理服務費及申報資質產生的費用。”現乙公司申報操作不當導致甲公司資質被撤銷,甲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經不能實現,乙公司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據此,甲公司便將乙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返還代辦資質服務費及資格證書掛靠費共計17萬余元。
上海寶山法院審理后認為,合同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合同。根據該案查明事實,可以認定雙方在明知甲公司不具備申請相應資質的人員配備、相關從業技術人員與企業并無建立勞動關系之真實意思,而是以短期繳納社保、證書掛靠等虛構資質條件的方式,以虛假資料申辦相關資質,從而規避建筑從業資格的實質性要求。以上行為構成以欺騙手段獲取資質,違反《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規定,且擾亂了建筑工程正常的市場秩序,不利于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應否定合同效力。甲公司以不正當行為獲取資質證書,而乙公司為盈利從事違法受托行為,雙方均有過錯,故乙公司收取的費用扣除必要成本后的剩余部分應當返還。 據此,上海寶山法院判決被告乙公司返還原告甲公司價款共計12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息訴服判,該案已生效。
企業代辦資質協議本質上不違反法律規定,但建筑行業有其特殊性,因為建造師、工程師與建筑資質是建筑行業的關鍵要素,尤其在保障工程質量與安全上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把好用人關、資質關是建筑行業管理的重要防線。若受托方在明知委托方不具備申請相應資質的人員配備情況下,以虛假資料、人員掛靠等違法手段申辦相關資質,從而規避建筑從業資格的實質性要求,那么將構成以欺騙手段獲取資質,合同因違反《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規定、擾亂了建筑工程正常的市場秩序、不利于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而屬于無效合同。因此企業應注意對資質進行如實申報,遵守建筑領域生產秩序,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負責,積極承擔企業社會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損失認定的總原則是: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實踐中,不同案件有不同的情況,法院可根據過錯程度、支出情況、必要成本等因素,對費用支出分擔作出合理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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