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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上海注冊外資公司,首先要到上海注冊區域的外經委辦理批準證書、在注冊登記證上,有經營范圍一項,經營范圍的內容是經過中國的審批機關批準、登記機關核準的。通常認為,外資公司的經營行為均應在外資公司注冊的經營范圍之內。但是,如果外資公司在實際經營中超越了經營范圍,會面臨什么樣的處罰?盡管1987年《民法通則》中第四十二條規定,“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2006年實施的新《公司法》,刪除了原第十一條中“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的規定。
公司法:
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企業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二百一十二條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涉及限制類、禁止類的:“外商投資的公司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限制類、禁止類項目經營活動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認定為“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適用《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不過,對于公司超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不過對于超經營范圍的處罰基本不變,“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新《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后,與原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相比,不同在于對于超經營范圍的處罰區分是否涉及行政許可。
-不涉及行政許可的:“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涉及行政許可的:“其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準,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根據《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工商外企字[2006]81號),對于外資公司超經營范圍的處罰,還需要根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進行區分。-涉及鼓勵類、允許類的:“外商投資的公司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經營活動的,公司登記機關適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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